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救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86號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等間退學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110年度救字第86號裁定駁回後,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