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巴聖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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