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3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和解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00213號原告 曾冠華
曾仙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局長訴訟代理人 蔡雲蘭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00213號遺產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林勇奮書記官林幸怡通譯蘇曉芬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曾冠華到
曾仙妃未到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映智律師到被告訴訟代理人蔡雲蘭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就民國99年10月28日財高國稅法字第0990066981號復查決定書及財政部100年2月25日台財訴字第0990053443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關於未償債務扣除額同意追認新台幣7,910,539元。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給閱認為無訛簽名於後。
原告曾冠華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映智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蔡雲蘭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林幸怡受命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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