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煜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之明細表,並確認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