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 王張來春 代理人 王國樺 相對人 陳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雅慧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0
7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民國108年7月17日、108年9月1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07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聲請人,為依法得閱覽卷宗之人。相對人於前開案件審理程序中坦認其於前夫 王國芳 生前,曾代理王國芳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返還代墊款事件審理中,主張王國芳之繼承人 王景萱 於繼承王國芳之遺產範圍內有返還上開借款之義務,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而有訴訟上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08年7月17日、108年9月10日之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407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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