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0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戊○○○、丁○○、庚○○、丙○○、己○○因93年度重訴字第704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之價額為新台幣叁仟玖佰萬元,加計請求返還金額新台幣捌佰貳拾陸萬元,總額為新台幣肆仟柒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