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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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五六七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更㈡字第七七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七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八七○○四四七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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