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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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林川竹
吳慧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被告 許忠明
張秀蘭 原告與被告許忠明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房屋製造噪音,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許忠明、張秀蘭各300,000元,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5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3,000+6,500-6,5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