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被告 蘇憶如 即利欣社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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