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5號聲請人 鄭武雄 相對人 鄭原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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