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47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志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附表│├───┬──┬───┬───────┬──────┬───┬──┬───┤│罪名│宣告│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刑│期│││期│判決│期│├───┼──┼───┼───────┼──────┼───┼──┼───┤│施用第│有期│102年│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臺北地方│102年│同前│102年││二級毒│徒刑│4月4│院檢察署102年│法院102年度│7月30││8月20││品│3月│日│度毒偵字第1422│簡字第1776號│日││日│││││號│││││├───┼──┼───┼───────┼──────┼───┼──┼───┤│施用第│有期│101年│臺灣新北地方法│本院102年度│102年│同前│102年││二級毒│徒刑│1月2│院檢察署102年│簡字第4018號│10月7││11月1││品│3月│日│度撤緩毒偵字第││日││日│├───┼──┼───┤135、137號││││││施用第│有期│100年│││││││二級毒│徒刑│7月26│││││││品│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