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288號聲請人 紀秋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錢立芸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錢立芸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本票號:TH0000000於民國106年8月19日之提示日是否有誤(因本票上之塗改未簽名或蓋章無效,應認定為原日期)?
三、確認請求訴訟金額應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