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六號
原告 黃郭雪敏 訴訟代理人 吳謹斌 律師被告 蕭志強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劉亭柏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