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184號
聲請人 莊銘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振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司補字第184號
聲請人 莊銘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振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