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594號

原告 劉建廷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 律師

被告 黃帥維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有關原告請求薪資損失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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