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71號債權人 阮大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格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廖格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退夥協議書立契約書人港動國際有限公司)。
㈡說明並釋明合夥契約書簽立契約人為廖格港,與退夥協議
書立契約書人為港動國際有限公司不相符之原因理由,若合夥人有所變更,應提出合夥人變動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債權人結算股金「新臺幣貳拾貳
萬零肆佰壹拾叁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退夥協議書結算金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壹拾叁元不相符)。
㈣提出債務人廖格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