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債權人慶揚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銘佐黃詒申曾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㈡提出債務人魏銘佐(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黃詒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曾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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