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23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新聞記者公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723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4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吳志豪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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