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7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住台北市○○區○○街○○巷7之1號2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述法條規定,聲請人拋棄繼承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拋棄繼承,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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