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鄭明輝 相對人 梅秀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 彭素紅 即 彭楷晴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6年10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彭素紅即彭楷晴於96年10月25日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 朱文立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詎自99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52,94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理財貸款業務申請書、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①99年11月17日、②99年12月13日雲院恭非信決9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99年12月3日、99年12月2日、②99年12月26日送達①相對人、第三人彭素紅即彭楷晴、②第三人朱文立,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二崙鄉│新港後││432│建│98.45│全部│││0│││││││││││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16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78○○○鄉○○○段│雲林縣二崙鄉港│2層加強磚造│一層54.60│135.││全部│││0││432地號│後路136號││二層68.28│48│││││1│││││騎樓1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