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柯炳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忠信李佩凌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其訴。
一、請提出被告李佩凌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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