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勞小字第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勞小字第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