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51號原告 沈俊名 被告 盧建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07號,原案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