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高儀霖 被告 張周賢
單雨晨 上列被告張周賢、單雨晨因傷害案件(102年度簡字第1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博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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