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彭譯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粘孟文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2年度家調字第859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停止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抗告書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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