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旻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載,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叁項第三點、第四點內關於「99年度簡字第14號」之記載,均更正為「99年度審簡字第14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叁項第三點、第四點內關於「99年度簡字第14號」之記載,與事實欄一所載不符,惟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更正為「99年度審簡字第14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正忠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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