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告 陳錦泉
陳銘淇 陳珈樺 陳佳茹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複代理人 石惠貞 被告 吳西雄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應就是否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保險金,提出說明。若有,則應提出由何人具領、金額數額多少等證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