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林榮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月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一個月內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 余陳敏 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余陳敏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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