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補字第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