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 鄭文欽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苗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陳碧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更正完整、正確之訴之聲明,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碧苗之繼承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等語,惟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碧苗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提出陳碧苗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逾期倘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