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附表編號六所處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部分,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