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原交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豪恩選任辯護人張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豪恩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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