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15號原告霍格華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啟彰 訴訟代理人 管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章光 、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正確全稱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3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有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結果所示,查無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可稽,且原告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是原告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2,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中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完整、正確全稱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2,38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