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