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債權人 陳英斌 債務人 林瑞君林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3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12月5日│200,000元│103年9月29日│CAA0000000│├──┼─────────┼───────────┼───────────┼───────────┤│002│102年12月5日│200,000元│103年9月29日│CAA0000000│├──┼─────────┼───────────┼───────────┼───────────┤│003│102年12月5日│100,000元│103年9月29日│CAA0000000│├──┼─────────┼───────────┼───────────┼───────────┤│004│103年4月20日│500,000元│103年10月3日│CAA0000000│├──┼─────────┼───────────┼───────────┼───────────┤│005│103年5月12日│300,000元│103年10月3日│CAA0000000│├──┼─────────┼───────────┼───────────┼───────────┤│006│103年7月16日│300,000元│103年7月16日│CAA0000000│├──┼─────────┼───────────┼───────────┼───────────┤│007│103年9月26日│500,000元│103年10月13日│CAA0000000│├──┼─────────┼───────────┼───────────┼───────────┤│008│103年9月30日│300,000元│103年10月13日│CAA0000000│├──┼─────────┼───────────┼───────────┼───────────┤│009│103年10月1日│100,000元│103年10月13日│CAA0000000│├──┼─────────┼───────────┼───────────┼───────────┤│010│103年4月20日│300,000元│103年10月3日│AX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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