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698號

聲請人 蘇郭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信 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經查,為吳信「緯」)。

三、聲請人蘇郭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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