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698號
聲請人 蘇郭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信 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經查,為吳信「緯」)。
三、聲請人蘇郭麗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