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73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雅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中所載被告犯罪時間「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㈢中所載被告犯罪時間「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誤載為「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11分許」,經核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