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5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20號被告吳文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期滿。盜版光碟17片為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文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17片,業經告訴代理人確認均係侵害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有調查筆錄、刑事告訴狀各1份存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明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附表:
┌──┬─────────────┬──┐│編號│光碟名稱│數量│├──┼─────────────┼──┤│1│飛機總動員打火英雄│2片│├──┼─────────────┼──┤│2│玩具總動員3│1片│├──┼─────────────┼──┤│3│風起了│1片│├──┼─────────────┼──┤│4│馴龍高手2│1片│├──┼─────────────┼──┤│5│馴龍高手│1片│├──┼─────────────┼──┤│6│怪獸大學│1片│├──┼─────────────┼──┤│7│冰雪奇緣│1片│├──┼─────────────┼──┤│8│米奇妙妙屋電影版全系列│1片│├──┼─────────────┼──┤│9│冰河世紀3( 冰原 歷險記3)│1片│├──┼─────────────┼──┤│10│龍貓│1片│├──┼─────────────┼──┤│11│小公主 蘇菲亞 奇幻之旅│1片│├──┼─────────────┼──┤│12│小公主蘇菲亞漂浮之城│2片│├──┼─────────────┼──┤│13│冰原歷險記4板塊漂移│2片│├──┼─────────────┼──┤│14│奇妙仙子4 冬森林 的秘密│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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