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余家政 債務人 余春旺 債務人 林美 雪
一、債務人余春旺、余家政、 林美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家政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余春旺、林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7萬0,15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余家政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萬8,81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余春旺、林美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春旺、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8818│家政、林美│6月01日起││八三│││元│雪││││└──┴───┴─────┴──────┴──────┴───────┘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春旺、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18│家政、林美│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