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士銘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40號刑事判決,於民國101年3月30日,送達被告郭士銘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郭士銘之父,收受本院上揭刑事判決正本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被告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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