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劉碧桃 被告 沈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000元(即原告陳報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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