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智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智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程智賢(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之日即附表編號2所示110年4月6日前,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再者,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編號1至2、12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本院業已透過書面方式向受刑人詢問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1件在卷可稽。
㈢從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
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以及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前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過應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此外,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則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為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至2、12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均已不得易科罰金,爰不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2月19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60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21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5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4日110年2月24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25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55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9日110年4月6日110年4月20日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31號1、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執行。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7月20日109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備註1、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執行。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22日109年8月25日109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6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簡字第3248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0日110年4月20日110年5月04日備註1、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執行。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14日109年4月18日109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250號等臺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9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110年度審易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110年度審易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110年5月4日備註1、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執行。編號13罪名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1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5日備註1、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前經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64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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