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博羽指定辯護人鄭中睿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博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鄒博羽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5年4月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6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7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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