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聲字第4號聲請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豪 送達代收人 陳郁嵐 相對人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除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就本院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所為一○三年度民著抗字第一號裁定所保全如附件所示之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
理由
一、按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30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民事訴訟法37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經撤回,視同未起訴(同法第263條第1項),起訴後復行撤回,保全證據所得之文書或物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376條之2第1項規定意旨,亦應返還予當事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前曾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並經本院以1O3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准予保全證據之聲請,嗣後相對人即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案號:台灣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659號)。惟上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
3年度訴字第2659號事件,業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並由相對人撤回起訴在案,從而本件已無證據保全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保全證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台灣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659號事件之相對人104年2月10日撤回訴訟暨退費聲請狀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102年度民聲字第28號卷宗,並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04年4月24日具狀陳稱,確已與聲請人達成和解而撤回訴訟,對於聲請人聲請返還保全證據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0頁),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既經相對人撤回起訴,依首揭說明,即視同未起訴。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宇修附件:
⒈勘驗相對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service@
semsoeasy.com.tw」內,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郵件(含附加檔案),並將之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之方式予以保全。
⒉勘驗相對人張偉豪、及相對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人員張慧
宜於相對人三星統計服務有限公司營業或辦公處所使用之電腦主機內,以關鍵字「SEM結構方程式系列」、「SEM結構方程式系列&銷售紀錄」(「&」符號表示「且」)、或「SEM結構方程式系列&購買紀錄」(「&」符號表示「且」)為搜尋條件,搜尋「部分或完整的檔案名稱」、「檔案裡的字或片語」所得之檔案,並將之以儲存電磁紀錄於儲存媒體之方式予以保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