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並諭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宣判在案,惟因是日適值端午節之國定假日,全國停止上班一日,爰改定於翌日即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