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五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林國雄
李明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伍萬零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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