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告睿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哲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

朱星翰 律師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羅婉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