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陳亦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皓介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須補繳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彥魁

法官王士珮

法官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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