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陳亦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皓介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而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須補繳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彥魁
法官王士珮
法官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