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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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73號
聲請人 蘇雅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雅詩、許瓊云為被繼承人 陳景豐 之媳婦,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於114年3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媳,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當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是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