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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